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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从严惩处教师猥亵学生行为,从业禁止+司法建议+校园安全警示教育,筑牢校园安全防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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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11-07 14:05:11   查看:
编者按: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孙某在学校任教期间,利用自身教师的优势地位,多次对二名被害人实施猥亵,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。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。

被告人孙某猥亵儿童案

——依法从严惩处教师猥亵学生行为,从业禁止+司法建议+校园安全警示教育,筑牢校园安全防线

  一、基本案情

  2020年下半年至2023年下半年,被告人孙某担任小学老师期间,分别多次把被害人张某和吴某叫到微机室、音美器材保管室、办公室等校内区域,对被害人实施猥亵,事后通过给予零食、现金及恐吓等方式阻止被害人揭发。至2023年9月底两名被害人相互鼓励找到班主任反映情况后,才得以案发。

  二、裁判结果

 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孙某在学校任教期间,利用自身教师的优势地位,多次对二名被害人实施猥亵,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。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。

  三、典型意义

  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猥亵行为必须使用暴力,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的弱点,以利诱、威胁等方式实施猥亵行为,同样构成犯罪。

  人民法院历来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秉持零容忍态度,坚持依法从严惩处,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,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,依法判决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。本案审结后,人民法院开展了大量延伸工作。向市教体局发出司法建议,从落实入职查询制度、加强宣教和监管、注重风险排查和警示教育等方面堵塞校园管理漏洞。同时,人民法院与教体局合作拍摄校园安全教育警示片,以案释法,培育浓厚法治氛围,遏制教职工违法犯罪念头滋生。本案提示家长应注重与孩子的日常沟通,了解其在学校的情况,第一时间发现可能存在的侵害,进一步防范恶性事件发生。

  四、点评意见

  点评人:魏东,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,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。

  本案对于利用担任小学教师等职业便利实施猥亵儿童犯罪行为,依法公正审判,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教育警示意义。一是依法严惩猥亵儿童犯罪分子。被告人孙某在学校任教期间,利用自身教师的优势地位,多次对二名被害人实施猥亵,情节恶劣,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禁止被告人孙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,定罪量刑适当。二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重视司法为民和责任担当。针对本案被告人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这一特点,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,并且在案件审结后,人民法院向市教体局发出司法建议,从落实入职查询制度、加强宣教和监管、注重风险排查和警示教育等方面堵塞校园管理漏洞。这些司法判决内容和司法建议活动,既符合依法司法的要求,更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,值得大书特书。三是重视以案释法和宣传教育。本案判决后,人民法院与教体局合作拍摄校园安全教育警示片,以案释法,有利于提示未成年人家长和全社会重视未成年人保护,既要杜绝恶性事件发生,更要重视防范于未然,能够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。(来源于2025年5月29日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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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杰律师,法律硕士,执业于北京市炜衡(深圳)律师事务所,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。邓杰律师现(或曾)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、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(法律类),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、深圳市某区公办学校高级教师、建设工程定标专家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。在深圳教育、建筑工务、政府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,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,较为擅长处理学校、教师、学生,以及校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,具备丰富的教育培训领域各类法律实务经验,能有效化解各类教育矛盾和高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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